9月3日記者獲悉,9月20日起,將免收我省境內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拖車、吊車費用。據了解,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統籌組織實施,具體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有資質的專職救援隊伍承擔。必要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救援服務。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機制,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立即調度指揮就近的清障救援機構,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規范實施清障救援服務,不得降低服務質量標準,或拖延救援。
免收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費包含對故障車輛和事故車輛的拖車費、吊車作業費。對停留在高速公路主線上(含進出口收費站以內區域)因電器電路、機械故障、事故原因無法行駛的車輛,或因駕駛員受傷等無人駕駛的車輛,清障救援機構應當以“及時消除路面通行風險”為原則, 對故障車輛應免費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處或服務區;對事故車輛應免費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地點。
因車輛缺少燃料(油、氣、電)等非故障、事故原因停留在主線上的車輛,不屬于免費救援范圍。
清障救援機構開展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作業時,對故障車輛和事故車輛確有必要進行起吊作業的,免收吊車費用。
不進行拆裝搶修作業無法拖(吊)車輛的,或施救涉及駁貨、乘客轉運、拆裝、切割、換胎、搶修等勞務性服務費用不屬免費范圍,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清障救援機構按照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與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并簽訂服務協議后收取。當事人自行聯系以上服務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給予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止當事人委托的服務機構進場服務,此期間產生的一切費用,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不予承擔。
免收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費納入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經營支出,不得向被施救對象收取。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委托有資質的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救援服務,其費用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承擔,不得轉嫁收費,也不得由被委托的社會救援機構另行收費。
對車輛停留在主線,司乘人員拒不配合拖(吊)相關工作,或故意隱瞞故障、裝載等情況,影響道路通行、拖(吊)安全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惡意占用清障施救公共資源的車輛,納入我省免費救援車輛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予以曝光,并在1年內不再享受免費清障救援服務。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