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后試圖通過再次飲酒的方式逃避法律追究,最終不僅沒有逃避罪責,還被以喝下一瓶啤酒后的酒精含量作為定罪量刑依據,得不償失。近日,旌德法院審結了這起危險駕駛案件。
2024年12月4日,王某在晚飯期間飲用了白酒。晚飯結束后,王某駕駛轎車在回家途中與張某駕駛的轎車發生剮蹭,王某下車查看情況后立即開車駛離回到家中。
對方報警后,公安機關電話聯系到王某,詢問其在哪,王某表示在家中。因害怕自己酒駕的事情暴露,王某又飲用了一瓶啤酒。
后公安機關找到王某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顯示結果為211mg/100ml。經鑒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6.14mg/100ml,達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故意飲酒的,可以以查獲后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p>
王某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害怕被查獲,又再次飲酒,應以其查獲后的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據此,法院作出判決,判處王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
法官提醒稱,酒駕后故意再次飲酒制造剛剛飲酒的假象,試圖逃避處罰,殊不知會導致血液中酒精含量增高,這種行為不僅不能逃避追責,反而會帶來更重的懲罰,且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均系從重處罰情節。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 實習生 廣羅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