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中的受害人是全職太太,其有勞動能力但無工作和收入,對她主張的誤工費損失法院是否支持?近日,蕪湖鳩江區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因交通事故致全職太太受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
去年3月份的一天,徐某某騎電動二輪車沿蕪湖市鳩江區鳩茲創業街由西向東行駛左轉彎時摔倒,遇王女士騎電動二輪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此,兩車碰擦后致王女士受傷。
經交警部門認定,徐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女士無責任。
經鑒定,王女士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評定為120日。
王女士起訴至法院,稱其在本起事故發生時因在家照顧小孩未參加工作,但其具備勞動能力,應當支持誤工費。
徐某某則辯稱,誤工費的賠償以實際收入減少和有勞動能力為限,實際收入未減少以及無勞動能力的均不予賠償,王女士雖然具有勞動能力,但其在事發時并未工作,無收入減少。
鳩江區法院后經審理認為,王女士在事故發生時因照顧子女未參加工作,屬于未達退休年齡、具有勞動能力,為了照顧家庭而未參加工作獲得收入的全職主婦,其所從事的家庭型事務使得家庭無需再借助外來服務,減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同樣具有經濟價值,在事故受傷后應推定有誤工損失。法院以此判決支持了王女士的誤工費訴求,徐某某對此不服并提起上訴。
近日,蕪湖市中院判決,駁回了徐某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稱,全職太太在事故發生時雖沒有工作,主要從事照顧老人小孩等家庭型事務,但其為家庭提供的勞動使其家人無需再借助外來服務,減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屬于一種隱形收入,同樣具有經濟價值,其所承擔的家務對其他家庭成員的正常誤工收入而言,無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其誤工費請求應予支持。(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 實習生 楊樂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