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爭吵過程中,如果一方情緒激動,導致腦出血,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近日,長豐縣法院雙墩法庭就審理了一起因吵架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激烈吵架引發腦出血
趙某原是某小區保潔人員,劉某是該小區保安。2022年9月18日,趙某在垃圾清運過程中與劉某發生爭吵后二人相互推搡,推搡過程中趙某摔倒在地。
后趙某突發左側肢體活動障礙伴頭痛、口角向右側歪斜等癥狀,被家人送往醫院救治,診斷為腦出血。
因病情危重,趙某被轉院住院治療。2023年1月趙某因救治無效身亡。
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及其所屬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年人的身體素質不如年輕人、更易受到傷害是一種常識,趙某系一位72歲老人,劉某作為具備一般智識的成年人,應當能夠遇見到爭吵行為在相當程度上會增加趙某情緒激動、誘發其他疾病的客觀可能性,也應知曉推搡行為會直接對對方身體造成一定程度損害。尤其是根據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可以得知在趙某摔倒后,劉某有“拿磚頭要砸趙某”的行為,雖被制止,但無疑加劇了趙某的恐慌并進一步導致其情緒激動。
事發過程中,劉某未盡到一般人的審慎注意義務,對趙某疾病發作死亡的結果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主觀上具有過錯。根據趙某事發當天的急診病歷記載,“3小時前與人爭吵情緒激動后突發左側肢體活動障礙,于外院查頭顱CT示右側基底區出血”,其在糾紛發生后較短時間內突發疾病并最終救治無效死亡。雖治療時長達110余天,但均是圍繞趙某因案涉糾紛引發的腦出血及術后的康復治療且未中斷過,可以確認劉某的爭吵、推搡與趙某的死亡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且因果關系未中斷。因此,劉某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保安擔責3成 物業公司賠償15.9萬
法院認為,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應當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不僅應當定期體檢排查異常情況,而且在感到身體不適時,更應當結合自身狀況選擇及時就醫治療。根據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可以看出,雙方發生沖突,趙某自身也存在過錯。
為妥善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兼顧法理與情理,最大限度爭取案件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考慮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劉某對趙某的死亡后果承擔30%賠償責任。
劉某作為物業公司的保安,其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受害人家屬15.9萬余元。
判決后,物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稱,“以和為貴”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諧、友善亦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本起事故導致受害人傷亡及其家庭陷入困境,令人惋惜。希望雙方當事人都能從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訓,與人為善,遇事時控制好情緒及言行,避免不幸的再次發生。(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