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是常見現象,律師在庭審發言中使用的主觀言辭,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呢?近日,蕪湖市鳩江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律師庭審發言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
龔某與張某原是夫妻關系。2016年至2022年,雙方因離婚糾紛、探望權糾紛多次到法院訴訟。王律師是張某上述案件委托代理律師。
2024年,龔某以王律師在庭審中發表“龔某沒有家庭責任心,對妻兒不管不顧,與兒子之間沒有感情”等不實言論損害其名譽,將王律師告上法庭,要求王律師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律師是張某委托訴訟代理律師,其在離婚、探望權訴訟中的陳述及抗辯意見是根據張某告知的情況發表,內容與案件有關,是行使法律賦予的代理權行為,王律師主觀上不具有侵犯龔某名譽權的故意。王律師在特定場所,即庭審中代理張某進行陳述,未在訴訟之外對公眾進行傳播,且龔某在庭審中已進行了相應的反駁,而法院相關判決也未對王律師庭審中陳述的“被告沒有家庭責任心”等事實予以認定,因此,王律師在庭審中的陳述及抗辯不足以造成龔某社會評價降低。
綜上,王律師在庭審中的發言是依法行使代理權的行為,主觀上沒有侵害原告名譽權的故意,客觀上也不存在侵害名譽權的事實。
因此,法院判決,駁回龔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稱,法庭是特殊場所,律師在庭審中的代理和辯論意見系履行工作職責代表委托人利益發表,不應苛責準確無誤,只要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此外,民事案件,特別是家事案件,往往夾雜諸多感情因素,當事人及代理律師在庭審過程中,應盡量避免過激言論,避免激化矛盾。(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