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區法院泉山法庭審結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居住在2樓的業主朱某,因房屋排污管道返水,將同樓棟的16戶業主及物業訴至法院。
2樓管道返水,起訴物業公司和樓上住戶
朱某購買了田家庵區一小區某棟205室房屋,讓其沒想到的是開開心心裝修的新房,入住沒多久就發生了糟心事。2023年11月22日,在外辦事多天未歸家的朱某突然接到電話,說家里衛生間、廚房客廳滿屋都是污水,地面積水嚴重,臭氣熏天。
此次污水返涌造成朱某家中裝潢及家居物品不同程度毀損。
朱某認為這事和樓上業主都有關系,涉及人數眾多,無法一一聯系索賠,無奈之下只得將樓上16戶業主及物業公司一并起訴至法院。
該案審理過程中,物業公司不配合庭審工作,經法院多次送達未積極應訴。
樓上業主共同辯稱,管道堵塞是物業公司不作為引起,他們沒有實施侵權行為,都是正常使用公共管道排放生活污水,不應該承擔責任。
樓上16戶擔責25%,物業公司擔責50%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物業公司依法依規均有保持公共管道排水暢通的義務,在多戶居民已入住的情況下,更應加強對排污主管道及外部連接管道的日常維護,防止共用管道堵塞。物業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案涉管道履行了排查、及時疏通、消除隱患及足夠的日常維護義務。因此,物業公司應當對朱某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朱某是2樓住戶,與樓上居民共同使用同一個衛生間排污管道,應共同維護管道的暢通,保證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從維護公共利益角度出發,鑒于無法確認堵塞物來源,考慮到該案的具體情況,在無免責事由的情況下,由樓上住戶對朱某損失平均承擔25%的責任。
朱某作為業主,其房屋長時間無人居住并且長期無人對房屋狀況進行確認,未及時采取干預措施減少損失,酌定朱某個人對實際損失承擔25%責任。
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案件生效后,為保證原告早日拿到案款同時也為減輕執行壓力,承辦法官在微信群內組織給付案款,最終,被告方16戶住戶案款均給付到位。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