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樅陽法院審結一起危險駕駛案件,一男子酒駕后為逃避調查再次飲酒,妄圖通過“二次飲酒”掩蓋自己酒駕行為,最終難逃法網被判危險駕駛罪。
2024年3月20日11時許,王某下班后在自己的車上飲酒,開車回家休息并在家繼續飲酒。14時50分許,王某駕駛車輛出門辦事途中被對向衡某駕駛的貨車在超車時碰撞,致兩車受損,王某受傷。王某因害怕酒后駕駛被查處,意欲與衡某私了,衡某已經打電話報警并發現王某可能涉嫌酒駕,王某在發現無法私了后,又在副駕駛室飲用隨車攜帶的黃酒。交警到達現場后發現王某涉嫌醉酒駕駛,將其帶至醫院提取血樣備檢。經鑒定,王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80.36mg/100ml。
法院審理認為,《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故意飲酒的,可以查獲后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本案中,王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80.36mg/100ml,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法院判處王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王某在庭審中表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自愿認罪認罰并服從法院的判決。(汪甜甜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