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劍說法】買房19年后被賣家妻子起訴 法院:構成善意取得 合同有效
    來源:安徽商報 責任編輯:張春雨 分享到 2024-08-29 11:09:47

    “這個房子費某已經賣給我19年了,現在他妻子卻以不知情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我返還房屋,我真是有苦難言?!碑斒氯藚悄硨Ψü僬f道。近日,宣城市宣州區法院審理了這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件。

    買房19年后被賣家妻子起訴

    據了解,劉某與費某是夫妻關系,隨著孩子長大,家庭人口增多,夫妻倆共同建造了一棟170多平方米房屋。2005年12月,費某與吳某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后吳某按照約定支付了費某房款,費某配合吳某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并將該房屋交付于吳某。

    然而,讓人沒想到的是,歷經19年之后,費某妻子劉某一紙訴狀將費某及吳某訴至法院,以其對費某售賣房屋一事不知情為由,請求法院判令確認該購房合同無效。

    買家構成善意取得 轉讓合同有效

    法院審理認為,費某雖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但吳某當時與費某并不熟識,吳某對于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清楚,且雙方是在村干部見證下,至村委會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

    結合房屋交易的時間,參考當時市場價格及交易習慣,該購房款應為合理價,吳某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了房屋登記,實現了不動產產權的轉移,吳某構成善意取得,并未存在惡意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

    據此,法院判決吳某和費某的房屋轉讓合同有效,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保ɡ钗撵o 王麗娜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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