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女子因病申請病假,在醫療期內被公司解聘,她一紙訴狀將單位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經濟賠償。近日,肥東縣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病假期間被解除 女子狀告公司
女子蔣某入職某汽車公司從事汽車訂單交付工作,2021年1月,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附件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到2022年2月19日,蔣某的年薪為稅前15萬元,按十二個月平均支付,法定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將從稅前薪資中扣繳。
2022年1月17日,某汽車公司向蔣某送達了《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書》:因與蔣某的合同期限于2022年2月19日屆滿,公司經研究決定,公司不與其續簽新的《勞動合同》,公司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然而,在此之前的2022年2月15日,蔣某被診斷為盆腔炎,蔣某于同年2月18日至2月28日至醫院治療,醫院建議休息至同年3月4日。在此期間蔣某均履行了請假手續。
某汽車公司以蔣某未向其繼續請病假為由向其送達《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通知蔣某終止勞動關系,蔣某拒絕簽收該通知書,公司人員將該通知書通過微信發送給了蔣某。
某汽車公司向蔣某支付經濟補償金51531元。
蔣某起訴至肥東縣法院,認為公司是違法解除合同。
法院:屬違法解除 支付賠償金
肥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汽車公司與蔣某的勞動合同于2022年2月19日到期,但此前蔣某因病申請病假,勞動關系應當延續至治療終結時止。蔣某去醫院治療,醫院建議休息直到2022年3月4日,是連續的治療過程,此期間內蔣某仍在醫療期,某汽車公司不得終止與蔣某的勞動關系。
但汽車公司卻在醫療期內解除與蔣某的勞動關系,是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鑒于蔣某在某汽車公司工作3年1個月,某汽車公司已支付經濟補償金51531元,某汽車公司還應支付蔣某經濟賠償金差額46847元。
判決送達后,某汽車公司上訴至合肥中院,合肥中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稱,一般來說,處在醫療期內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在醫療期內解除勞動關系是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
王旭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