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市民將自家的私家車對外出租,那在此期間發生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近日,蕪湖弋江區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家用車對外出租而發生事故的保險糾紛案。
寶馬車對外出租 事故后保險公司拒賠
市民郭某(化名)是一輛寶馬轎車車主,其于2021年6月采用電子投保形式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并簽訂了投保單。
2021年8月,他人駕駛郭某所有的寶馬轎車行駛至弋江區某村村通道路時,與路邊護欄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車上人員受傷、護欄及田間農作物受損的事故。
事故發生后,郭某多次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理賠款20余萬元,但遭到保險公司拒絕。郭某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理賠。
郭某在公安機關承認案涉寶馬車用于對外出租。另外,保單中載明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并以黑色加粗字體明確標注了投保人聲明,郭某在該聲明下方投保人簽名處簽字確認。
法院: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保險公司可拒賠
弋江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郭某為其所有的案涉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時,選擇的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而非出租/租賃、預約出租客運等選項,其應當按照約定的使用性質使用案涉車輛。然而案涉車輛實際并非家庭自用,卻是用于對外租賃,已明顯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同時致使該車輛駕駛人范圍從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及其允許的有限的合法駕駛人擴大到更為廣泛的不特定人員,從而進一步擴大了被保險人車輛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頻率,使車輛處于所有人脫管的狀態,增加了車輛出險幾率,該變化已超出了保險公司的預見范圍,屬于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在郭某未通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法院判決駁回郭某的訴訟請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訴,蕪湖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