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區業主群里對他人的不文明行為進行的“提醒”和“監督”,并拍下了視頻,是否侵犯名譽權和肖像權?近日,安慶懷寧縣法院判決的一起案件給出了答案。
2024年11月的一天,懷寧縣一小區業主李某(化名)將車輛停放在小區公共通道上,小區另一業主張某(化名)在李某車輛上張貼了經物業審核同意的《拐彎莫停車》提示便條,以提醒安全隱患。李某發現該行為后上前制止,雙方發生口角與爭執,過程中均使用手機拍攝了現場視頻。
同日早上,張某將其拍攝的視頻發送至小區業主群,并隨后發表多段文字,闡述禁止在拐彎處停車的理由及其行為初衷,并稱“不要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別人的不方便之上”。
李某認為,張某拍攝其自身照片并公布于小區業主群內,進行詆毀,已嚴重侵犯其肖像權和名譽權。李某起訴至懷寧縣法院。
懷寧法院經審理認為,侵害肖像權需以營利等非法目的為核心要件,而侵害名譽權則要求行為人客觀上存在侮辱、誹謗等貶損他人人格的違法行為,并導致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的損害后果。張某在小區業主群中發布視頻,其目的是為了制止在禁止停車的拐彎通道違規停車的行為,維護小區公共安全與業主共同利益。該行為屬于對肖像的合理使用,不具有非法性。其發布的內容均為客觀記錄,未捏造虛假事實,也未使用侮辱、謾罵等言辭,主觀上無過錯。李某違規停車有錯在先,張某出于公共利益進行批評勸阻,并在特定群組內如實反映情況,屬于正當行為,應予支持。
據此,法院認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對李某肖像權及名譽權的侵害,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 實習生 陳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