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一名房東將房屋出租給他人,然而,房屋在出租期間,屋內發生了有人非正常死亡之事。事發后,該房東將承租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房屋的貶損費。近日,旌德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
2024年2月,宣城市某商貿有限公司(下稱商貿公司)與胡某(化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商貿公司租賃胡某名下的房屋作為員工宿舍。
合同簽訂后,胡某將房屋交付給該公司使用。該公司員工張某(化名)及其女友居住在房屋內。幾個月后,張某與女友在房間內因情感問題發生爭吵,女友跳樓不幸身亡。
后胡某房屋在中介平臺上出售,該房屋的使用和交易價格受到影響,就房屋貶損價值,胡某多次與承租人商貿公司協商要求賠償,但該公司不愿意賠償。胡某起訴至法院,商貿公司賠償其經評估后的房屋價值貶損費40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商貿公司作為案涉房屋承租人,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妥善使用該房屋,對住在案涉房屋內的張某等人負有管理義務,上述之事導致房屋價值貶損,商貿公司作為承租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房屋的價值構成要素不僅僅局限于房屋的使用功能,往往還包括建筑成本、交通條件、居住環境、人文環境等社會綜合因素。人們對有人員非正常死亡情況的房屋普遍帶有抵觸意識,并不違反公序良俗,理應得到法律的尊重。商貿公司作為承租人應根據合同約定,對房屋價值的減損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商貿公司賠償胡某房屋減值損失40萬元。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