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約定了利息,卻沒說清是月利率、年利率還是日息,這樣的情況算多少?近日,蕪湖市鏡湖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原告陳某與被告李某是多年好友。因資金周轉需要,李某曾陸續向陳某借款。后來,李某出具了一張借條,寫明“今借到陳某人民幣五萬元整”,在李某簽名下方,另有“利息每500元”的字樣,但未明確這500元是每月還是每年的利息。
案件審理中,陳某主張利息為每月500元,并要求李某支付自2021年6月至2025年3月的利息共計23000元。而李某經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的5萬元借款事實清楚,有借條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關于利息部分,借條雖對支付利息有約定,但對利息標準約定不明,未明確是日息、月息還是年息。結合雙方當事人的交易習慣、市場利率及法律保護標準等因素,法院最終確定利息為每月500元。
綜上,法院判決,李某向陳某支付借款本金5萬元,以及自2021年6月至2025年3月按每月500元標準計算的利息。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稱,在進行民間借貸時,借貸雙方應規范簽訂借款合同,明確利率、還款期限、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避免因約定不清引發糾紛。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 通訊員 張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