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三無”減肥產品仍多次購買,能全部索賠十倍賠償金嗎?近日,無為市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減肥食品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僅對買家首次購買的328元減肥產品支持十倍懲罰性賠償。
2024年8月,劉女士(化名)通過微信添加朱某為好友,咨詢并購買減肥產品。劉女士于同年8月7日首次以328元購買一盒減肥產品,隨后又于8月23日、8月27日分別以984元、1432元購買了共七盒同款產品,總計支付貨款2744元。
然而,這些減肥產品的外包裝及容器均無任何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廠家名稱、保質期等法定標識信息。劉女士認為這些是“三無”產品,其自行送檢發現含有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朱某退還全部貨款2744元,并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2744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與朱某形成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朱某銷售的涉案減肥產品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民法典“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之規定,對劉女士要求解除案涉買賣合同關系以及要求朱某退還貨款2744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朱某是否應當支付十倍賠償金,法院認為,劉女士自己購買并使用案涉減肥產品,朱某通過微信已事先告知劉女士“包裝是仿定制的”“需偽裝包裹”,因此,劉女士第一次收到第一盒減肥產品時,就應當知曉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其仍繼續購買了兩次合計七盒減肥產品;另外,2024年至2025年期間,劉女士在多地法院提起多起買賣合同糾紛或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且在本案中其拒絕說明相關訴訟情況。
法院認為,劉女士第一次購買減肥產品(價款328元)屬于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法院支持其要求十倍賠償的請求,但后續兩次在明知案涉減肥產品系“三無”產品的情況下仍購買,已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法院對后續兩次購買的減肥產品主張十倍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持。
近日,無為市法院作出判決,被告退還全部貨款2744元,賠償3280元。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稱,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主體,若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內不慎購買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有權向出售方主張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但若超出了合理生活需要,甚至“知假買假”,則難以獲得法律的支持。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 實習生 吳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