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樓陽臺上晾曬的棉被被樓上亂扔的煙頭點燃,引發火災,樓上鄰居均不承認,受損戶主只好將樓上四名鄰居告上法院。近日,南陵縣法院宣判了這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2024年3月,李某某家陽臺上晾曬的棉被突然著火,火災引發房屋直接損失5000元左右。后經相關部門調查,起火原因是亂扔煙頭引發火災。
李某某認為受損房屋位于4樓,根據一般經驗法則,煙頭不可能由下而上出現在其晾曬在陽臺的棉被上,只能是自上而下落到棉被上,因此,其要求樓上四名住戶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經協商,樓上住戶均推諉否認,李某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某的房屋因他人亂丟煙頭引發火災致損,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賠償,該案各被告應當舉證證明不是各自原因導致案涉火災發生。
監控錄像顯示,除被告趙某某以外,其他三被告在火災發生時均不在各自房子中,趙某某于當天9時20分出現在二樓樓道、案涉火災于9時18分被發現并報警,結合趙某某自認的有抽煙以及亂丟煙頭的事實,確認趙某某是該案適格的侵權人。其他三被告在該案中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對于李某某的損失,應根據其實際產生的損失核定數額,李某某舉出的消防事故認定書上雖然載明直接損失約5000元,該數額僅是消防部門根據事發當天現場外觀情況估測缺乏準確性,因此,李某某因案涉火災所致的損失酌定為2000元;加上維修費14950元等共計17602元。
南陵縣法院作出判決,趙某某賠償李某某各項經濟損失17602元,其他三被告不承擔責任。
宣判后,被告服判息訴并當場履行給付義務。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