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發生交通事故,承擔責任的并非只有駕駛人,運輸企業在安全監管上缺位,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4月8日記者從合肥警方獲悉,近日隨著一聲法槌落地,巢湖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總經理湯某某因違反有關安全規定,未認真落實安全主體責任,致公司從業人員在生產、作業中發生五起亡人交通事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巢湖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經調查,2017年以來,巢湖某貨運有限公司名下車輛及駕駛人在生產運輸過程中發生5起道路交通亡人事故。其中,3起事故中駕駛人有超速、超載等行為并負事故次要或同等責任;2起事故中駕駛人因疏于觀察、未確保安全通行負事故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湯某某任職期間,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未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未按照規定執行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致公司從業人員在生產、作業中發生致兩人死亡,并承擔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警方提醒:廣大貨運企業經營者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切勿因為短暫的經濟利益而忽視安全責任。(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