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商擅自使用“網紅同款”引流 廬江法院:侵權賠償道歉
    來源:安徽商報 責任編輯:張春雨 分享到 2025-02-16 14:59:05

    當前,網絡購物火爆,一些商家為了增加商品吸引力,提高店鋪熱度,卻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來宣傳自家“網紅同款”商品,殊不知此舉已構成侵權。近日,廬江法院化解一起電商使用網紅爆款圖引流導致侵權的肖像權糾紛案件。

    此案中,原告張某是某直播平臺的知名男裝帶貨主播,工作內容主要為通過直播、拍照或拍視頻的方式,試穿展示其合作方店鋪銷售的服飾,并進行介紹宣傳。

    張某拍攝的多款服裝展示圖在網絡上具有較高人氣,也積累了很多“粉絲”。

    被告某某服飾經營部在直播平臺開設店鋪時,未經張某同意,擅自使用了含張某肖像的帶貨照片進行服裝銷售。

    張某發現后,在杭州互聯網公證處對被告店鋪侵權的頁面進行技術取證和數據保全,并向廬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共計5萬元。

    廬江法院民三庭法官童中兵承辦該案后,仔細翻閱了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并在某直播平臺找到了被告經營的店鋪及其發布的商品鏈接中原告的照片,發現原告陳述屬實。

    庭審中,被告經營者李某也承認自己確實存在侵權行為,并表達了對原告的歉意,承諾刪除相關照片。

    鑒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官組織雙方調解。調解過程中,法官對被告經營者李某進行了嚴肅批評,指出其未經原告同意使用其照片從事商業廣告宣傳,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希望其能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賠償張某損失。

    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就賠償數額達成了一致意見,李某當庭將賠償款支付給張某。

    法官提醒稱,肖像權是一種具體人格權,它是以肖像體現的人格利益及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直接關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及其形象的社會評價。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同時,《民法典》明確了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而實施的行為,即肖像權的合理使用范圍,限于個人學習欣賞或教學科研、新聞報道、國家機關履職、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以及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等五種情形。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網絡店鋪在經營過程中,應謹慎將他人形象照片、視頻用于銷售商品的商業推廣、宣傳等,未經肖像權人許可在該商品售賣界面使用其肖像系侵權行為。無論是帶貨主播還是電商經營者都應該嚴守網絡規則,堅守法律底線,共同維護誠實信用、公平有序的網絡經營環境。(張震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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