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張遠購買了李明一套房屋,交易后張遠發現房屋的學位已經被使用了,其一紙訴狀將李明起訴至法院。近日,合肥包河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
2023年8月,張遠與李明簽訂一份《存量房買賣合同》,李明將位于合肥市濱湖區的一套房屋以270余萬元出賣給張遠。合同約定,本合同未盡事宜,由買賣雙方另行商定,并簽訂補充條款,合同備注條款內容與前述條款內容不一致的,以備注條款為準。合同備注:李明承諾此房屋學位未占用。
合同簽訂后,張遠向李明支付購房款,李明將房屋交給張遠居住使用。2023年8月,張遠取得房產證。兩個月后,張遠通過查詢合肥市包河區教體局網站,發現該房產小學階段學位已被鎖定,鎖定時間為2021年7月1日-2027年6月30日。
自2024年3月份開始,張遠多次通過微信要求李明將孩子學位遷出,以免影響自己孩子上學,但李明一直未予辦理。2024年7月,張遠向包河區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雙方的購房合同。
經法院向案涉房屋對應的小學校區調查了解,該房產小學階段學位已被鎖定,鎖定時間為6年,只能現有在讀孩子畢業或者轉學的情況下,該學位才能被解鎖。
法院審理認為,房屋出賣人在出售案涉房屋時,負有信息披露義務,應當如實將所售房屋有關的全部信息充分告知買受人,促使買受人做出正確的意思表示。房屋是否具備學位、學位能否為買受人使用等,均為影響案涉房屋交易價格、交易意向的重要信息,出賣人應充分告知買受人。
本案中,張遠與李明簽訂的合同備注條款約定李明承諾此房屋學位未占用。但根據調查了解,房產小學階段學位已被鎖定,在學位鎖定期間張遠的孩子無法獲得該房產對應的學位,在張遠多次通過微信要求李明將孩子學籍遷出的情況下,李明一直未予辦理,致使案涉房產學位一直處于被占用狀態。
張遠以李明違反合同的約定,導致其無法實現孩子就近入學的目的,主張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雙方買賣合同解除。(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