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產店在銷售的掛面上標注“霍山石斛”,結果被起訴了,這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六安中院通過馳名商標的認定實現對“霍山石斛”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跨類保護,對跨類產品“搭便車”的侵權行為。
特產店銷售掛面標注“霍山石斛”
原告霍山縣石斛產業協會是2003年在霍山縣民政局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2010年11月,霍山縣石斛產業協會獲國家商標局批準,注冊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該注冊商標公告的《“霍山石斛”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申請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經霍山縣石斛產業協會審核批準。
注冊商標后,霍山縣石斛產業協會發現六安市的某特產店在自家售賣的部分商品上使用“霍山石斛”字樣,造成公眾誤認為其提供的商品與霍山石斛存在特定聯系。
為維護“霍山石斛”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形象,霍山縣石斛產業協會將該特產店起訴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六安中院展開了細致調查。
經查,該特產店在某購物平臺上注冊經營一家網店,在所銷售產品的詳情頁面上使用了“霍山石斛”宣傳銷售掛面產品,并在兩款掛面類商品標題和包裝盒上突出使用“霍山石斛”。
霍山縣石斛產業協會認為,“霍山石斛”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使用“霍山石斛”標志的行為,侵犯了霍山縣石斛產業協會的商標專用權,應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一審二審均認為侵權,特產店停止侵權并賠償
該案中,法院要對涉案商標“霍山石斛”是否屬于馳名商標作出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綜合考慮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商標宣傳的程度和地理范圍以及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但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無需考慮全部因素即足以認定商標馳名的情形除外。
經法院調查了解,2021年霍山石斛全產業鏈實現總產值達數十億元,霍山石斛經多家媒體宣傳報道。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霍山石斛產業協會未提供霍山石斛曾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但結合“霍山石斛”商標的使用宣傳情況、市場聲譽以及其他相關事實,足以認定“霍山石斛”商標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處于馳名狀態,判決特產店停止侵權并賠償霍山石斛協會6000元。
判決后,該特產店不服,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
近日,省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稱,商標屬于知識產權,我國商標實行自愿申請原則,未經申請即可使用,但不得侵犯他人注冊的商標,也不得排除他人使用。特別是馳名商標,注冊馳名商標可以實現跨類保護,可以排除他人在所有類別產品上使用與注冊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標志。
(王麗 施媛媛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